投资者保护宣传第11期|场外配资危害多,请远离杠杆诱惑
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投资者信心,是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为助力构建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维护好投资者的切身合法权益,担负起上市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冠中生态在今年推出《投资者保护》宣传专栏,每月1期,传播官方声音,传递专业知识,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知识水平,提高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远离虚假宣传、非法荐股、恶意炒作等行为。
《冠中生态投资者保护》宣传专栏
第11期:场外配资危害多,请远离杠杆诱惑
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属于非法证券活动的一种。本期《冠中生态投资者保护》宣传专栏将以真实案例,帮助投资者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龙某在微信上询问文某是否还在做场外配资,得到肯定答复。随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约定由文某为龙某提供配资服务。具体操作为:龙某向文某支付保证金,文某再向龙某提供保证金10倍杠杆的配资额及APP操作账号供龙某进行股票交易,龙某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龙某共计向文某转账1066800元,文某向龙某转回367480元。
2022年1月,文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龙某转账150000元,龙某向文某出具《一次性终结处理承诺书》,载明自己收到返还资金150000元后,不再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文某提出其他任何费用要求;并承诺此次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高额违约金。
然而不久,龙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返还剩余资金549320元。
二、法院判决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场外配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依法核准并取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龙某与文某之间的场外配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为无效行为;龙某基于场外配资需要向文某合计转账1066800元,在操作股票过程中提现367480元,剩下未收回的699320元资金中有属于股票亏损部分和被文某收取的配资费用。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文某提供的配资金额及龙某使用配资的时间,无法计算出龙某上述未收回金额中属于配资费用的金额,但龙某于2022年1月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的文某向龙某退还的150000元,是双方经过计算及协商得出的结论,应系配资费用的返还,可确认为配资费用,故未收回资金中余下的549320元应系龙某投资的亏损。
龙某在本案中亏损的起因系龙某通过非法的场外配资提供的高杠杆比例,追求高额收益造成,且亏损股票选择及交易均由龙某自己决定并操作,加之龙某在参与场外配资前已有约5年的股票交易经验,应了解股票交易系存在亏损风险,另龙某并未举证证明该549320元系文某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龙某无法及时平仓止损造成,又因本案场外配资系龙某主动向文某询问引发,因此对龙某要求文某返还(赔偿)54932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龙某该项诉讼请求。
三、科普时间
1、什么是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主要指融资方(炒股方)向配资方指定的证券交易账户提供一定的保证金,配资方以保证金为基数按一定的杠杆比例提供配资汇入该账户;配资方向融资方提供账户密码,由融资方操作证券买卖;配资方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息。
2、场外配资行为是否有效?
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3、场外配资交易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文末提醒:
场外配资不受法律保护,且所涉及到的账户被投资者和配资者共同掌握,其安全性更无法得到保障。投资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投资收益。
内容综合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益阳市赫山区法院、益阳市资阳区法院、湖南高院